(一)报考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3.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专业或任职资格、职业(执业)资格及技能要求;
4.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5.招录见习人员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签发日期(不含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且在上述2年时间内无就业经历相关记录(就业经历记录包含签订劳动合同、就业登记、参加在职职工社会保险、注册登记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社会组织等情况),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为失业或求职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②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指以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计算年满16周岁至24周岁时间内,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为失业的青年。
6.之前未在其他单位见习,未领取过见习补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受到禁考处罚期限未满的人员;
3.曾被收容教养、收容教育或者有吸毒史的;
4.患有严重身体疾病或精神疾病的;
5.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