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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陵7家酒店、宾馆被实名通报
2024年06月16日 15:26   浏览:292   来源:云聚城乡·头条

龙陵7家酒店、宾馆被实名通报

为进一步完善旅店业管理措施,强化公安机关行业监管力度,督促旅店业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严格落实“四实”“五必须”等制度,严厉打击旅店业内存在的“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从源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确保旅店业良性发展。龙陵县公安局采取“线上督察+线下检查”的方式对旅店业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接纳未成年人“五必须”制度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不落实“四实”“五必须”等制度的旅店业予以处罚。按照《龙陵县公安局旅店业管理“红黑榜”工作制度(试行)》要求,现将2024年5月份检查情况以“红黑榜”的形式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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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山镇


一六八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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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象达镇

朝阳驿家客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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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勐糯镇

华兴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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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榜理由:以上酒店、宾馆均能严格落实“四实”登记制度和接纳未成年人“五必须”制度,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正常警务工作,并认真履行旅店业治安责任。未发生黄赌毒问题、未发生因“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等当场处罚及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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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龙山镇
润玉宾馆(营业期间,相关负责人员责任心差,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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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诚酒店(营业期间,相关负责人员责任心差,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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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勐糯镇
昊旺角酒店(营业期间,相关负责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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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碧寨乡
一醉酒店(营业期间,相关负责人员责任心不强,存在不按规定登记旅客信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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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


下一步
龙陵县公安局
将持续深化旅店业
“红黑榜”管理工作机制
持续开展旅店业常态化监管工作
进一步推动辖区
治安管理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普法宣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七条: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第一百二十二条:场所运营单位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什么是“四实”?实名:住宿人与登记人要相符;实数:登记人数与实际入住人数要相符;实情:如实登记住宿人证件信息,实时:登记后要立即上传住宿信息。
什么是“五必须”?宾馆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1、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2、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3、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4、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5、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什么是“四报告”:旅店工营者或从业人员遇到以下可疑情况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1.成年人携带未成年人入住,但不能说明身份关系或身份关系明显不合理的;2.未成年人身体受伤、醉酒、意识不清,疑似存在被殴打、被麻醉、被胁迫等情形的;3.异性未成年人共同入住、未成年人多次入住、与不同未成年人入住,又没有合理解释的;4.其他可疑情况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六条 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龙陵警方、龙陵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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