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2023年3月8日,龙陵县水政监察大队巡查发现龙新乡黄草坝坝头河疑似存在采砂。经执法人员通过绘制现场勘验图、现场询问当事人核实,确认龙新乡黄草坝村村民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黄草坝坝头河通过建造拦砂坝、使用装载机进行非法采砂售卖,日采砂能力4立方米,现场存砂70立方米。
事件调查及处理结果
调查结果
根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杨某某涉嫌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2023年4月14日,龙陵县水政监察大队对杨某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一案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龙陵县水政监察大队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二条 、《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一类第十三项执行标准的规定对杨某某作出处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罚款,并责令杨某某在规定期限内撤离机械设备、拆除拦砂坝并恢复河道原貌。
事件警示
杨某某对法律认识不足,明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需要取得相关证照才能开采的前提下,仍抱有侥幸心理,在未办理相关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用装载机在龙新乡黄草坝坝头河采砂售卖,非法获利。
温馨提示
河道采砂管理不仅仅涉及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同时也关系到河道的防洪安全、航运安全、供水安全、水生态保护等内容。通过本案,更系统的解释了我国关于河道采砂相关的管理及法律制度。同时,也对违法采砂现象起到了警示作用。